中试实验安全制度

作者: laokou 分类: 水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0-18 18:28

中试不易,注意安全

1 总   则

1.1 为了保证现场中试试验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风险系数,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工艺现场中试、小试

1.3 本规程依据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有不明之处可查看该文档

1.4 中试所在企业有安全制度的,以企业安全制度为准,本规程作为补充

 

2 安全规程

2.1 事故管理

2.1.1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

2.1.2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简况口头报告直属领导

2.1.3现场有关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2.1.4现场有关人员配合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汇报等工作

2.1.5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员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2 高温作业

2.2.1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环境中的作业

2.2.2 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者,禁止高温作业

2.2.3现场高温作业者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2.2.4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2.2.5 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外:

2.2.5.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2.5.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员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2.2.5.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员工加班

2.2.5.4 怀孕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3 劳动防护

2.3.1 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2.3.1.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砸防静电鞋、手套等。

2.3.1.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面罩、防烟尘护目镜、焊接护目镜、耳塞、耳罩、自给式呼吸器、防毒面具、绝缘手套、防化学品手套、耐酸碱手套、焊接手套、耐酸碱服、焊接防护服、安全带等。

2.3.2 现场人员在中试现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使用;须穿戴合格整齐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3.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3.3.1凡是进入作业区域的人员须按要求正确系戴安全帽;安全帽佩戴须将系带系牢,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2.3.3.2严禁穿戴非工作鞋进入施工作业区域,电工须穿戴电工鞋;当工作鞋内被化学药品污染时,应立即脱掉工作鞋,以防皮肤受到伤害;

2.3.3.3人员在作业期间须穿戴符合作业要求的防护服,袖口须扎紧,避免机器运行或设备旋转时受到伤害;

2.3.3.4进入易燃易爆场所须穿戴防静电劳保用品。

2.3.4 在下列场所应选用佩戴合适的护目镜、防护面罩、防烟尘护目镜:

2.3.4.1空气流通强度大、颗粒运动速度快的场所;

2.3.4.2有物体撞击而导致工件碎粒飞溅的场所;

2.3.4.3手工研磨金属件的场所;削金属件的场所;

2.3.4.4用电、氧气和乙炔或类似工艺进行金属切割或焊接的场所;

2.3.4.5使用手动工具时,可能会产生火花或射出碎屑的场所;

2.3.4.6生产作业人员在可能受到粉尘、纤维状物质伤害的区域工作时,粉尘较多且危害较大的场所(如喷砂、水泥飞扬等);

2.3.4.7易受热辐射影响的场所;处理化学品或其它有害液体及化学品喷射的场所;对电瓶充放电作业的场所。

2.3.5 进入有可能受到化学品毒害的区域工作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在需要穿戴面部防护用品的区域工作时,戴近(远)视眼镜的人员须戴护目镜。

2.3.6 在下列场所应选用佩戴合适的耳塞、耳罩:

2.3.6.1 噪音标准在12小时轮班制作业中超过82分贝,在8小时轮班制作业中超过85分贝的工作场所,应使用耳塞;

2.3.6.2人员在在噪音较大的空间内工作时,应戴耳罩。

2.3.7 在下列场所应选用佩戴合适的自给式呼吸器:

2.3.7.1进入的限制空间或特殊作业场所,含氧量过低、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对气体情况不能明确时,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较高时;

2.3.7.2在大量天然气泄漏且空气流动不畅的场所内抢险时;

2.3.7.3清罐、清池过程中人员首次进池底或罐内测含氧量时;

2.3.7.4发生火灾进行扑救或对人员救助时,进入灭火后空间探测有无余火或进入其它缺氧区域时;

2.3.7.5化学药品泄漏进行抢险时;

2.3.7.6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使用其他防护用具不能充分保证人员安全时。

2.3.8 在可能受到有毒粉尘、烟雾或蒸汽伤害的场所工作时,应使用防毒面具;使用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并按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应根据工作性质整理头发及胡须,不得影响配戴呼吸防护用品;戴近(远)视眼镜人员应配戴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并要确保其密封性。

2.3.9 在下列场所应选用佩戴合适的手部和脚部防护用品:

2.3.9.1取样、搬运、使用、处理化学品或其它有害物质时,应使用防化学品手套;

2.3.9.2从事与电有关的工作并有触电的危险时,应使用绝缘手套;

2.3.9.3搬运、使用或处理酸碱性物质时,应使用防酸碱手套;

2.3.9.4从事电气工作或进入高压电区域并有触电的危险时,应使用电绝缘鞋。

2.3.10 在下列场所应选用佩戴合适的工作服:接触、使用或处理腐蚀性物质时,应使用化学品防护服、防酸碱工服;在火星飞溅区域或进入着火区时,应使用热防护服

2.3.10 在下列场所应佩戴相应的安全带:

2.3.10.1高处作业及须系安全带的其它作业。

2.3.10.2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和使用合适的安全带。

2.3.10.3安全带不得接有其它负荷或用于与保护人身安全无关的作业;

2.3.10.4安全带的使用人员应接受过使用指导。作业人员要正确系挂安全带:2.3.10.5安全带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2.3.10.6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其自由端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该构件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或安全绳;2.3.11.7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绳要系戴牢固,不得打结。安全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

2.4 外来人员

2.4.1  外来人员是指进入中试现场区域内的所有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人员、实习人员、相关方人员等

2.4.2  现场人员对属地范围内外来人员实施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和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相关安全制度、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应急救援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督促外来人员执行本制度,对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3  参观学习人员进入项目实施现场前,为参观学习人员准备好个体防护装备,督促参观人员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方可进入生产区域;参观过程中,严格要求参观学习人员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参观学习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操作现场设备、设施;,严禁参观学习人员大声喧哗、打闹和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2.4.5  严格要求外来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外来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操作各类设备、设施。

2.5 危险化学品

2.5.1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确定原则及标准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相关内容。

2.5.2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5.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等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如通风、防晒、防火等;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时,临时存储区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2.5.4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5.5 配合公司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2.5.6 有需要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提前和公司联系,严格遵守公司流程

2.6 消防

2.6.1 根据中试现场性质设置消防器材,建立消防措施

2.6.2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巡查、检测、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6.3 不得在非火灾情况下使用、试用消防器材、设施。涉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时,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6.4 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器材等完好

2.6.5 不得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器材

2.6.6区域内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6.7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电气专项检查,及时排除电气隐患

2.6.8严禁电动机、配电箱、开关箱摆放物品。严禁在电线、电缆附近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证用电安全

2.6.9入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区域施工作业时,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